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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機密維護宣導-「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案例

    「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案例

    案例事實:

    甲係任職某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勤務指揮中心擔任執勤員,執勤 時,依法可登入警政署車籍資訊系統查詢車籍資料,所查得之車 籍資料,涉及個人隱私與監理機關事務,屬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 秘密之消息。緣乙因欲向丙催討賭債,遂委託甲之友人丁代為查 詢丙車牌號碼「A00-0000」之車籍資料。丁爰假藉理由使甲協助 查得丙車籍資料,後經丁傳送予乙,以便向丙催討賭債。嗣本案 經警查悉,報告某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判處有期徒刑貳月; 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 6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 貳萬元。

    貼心小叮嚀:

    個人之車籍、戶籍、口卡、前科、通緝、勞保等資料及入出境紀錄 或涉個人隱私或攸關國家之政務、事務,均屬應秘密之資料,公務 員自有保守秘密之義務(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6898 號判決意旨 參照) ,本案被告甲身為公務員(警務人員),本應恪守保密義務, 竟濫用職務權限,破壞一般民眾對公務員公正處事之信賴,應予懲 儆。 提醒同仁於管理涉含個人資料之公務文件時,除就涉及公務機密部 分應依密等文件程序進行保管外,另需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儘 速落實相關維護工作,俾提升該等資料於機關內部運用與保管安全。 本案判刑法條:刑法第 132 條 1.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 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 罰金。
    3.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 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 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勞動部政風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