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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維護用路人及農友人身財產安全,請農友依規定駕駛農業機械

    一、依據「農業機械使用證管理作業規範」規定,農用曳引機、農地搬運車、自走式噴霧車、大型聯合收穫機、甘蔗採收機及狼尾草(青割玉米)收穫機等6種四輪或四輪以上具動力可於道路行駛之膠輪式農機之所有人申請農業機械使用證時,應同時申領農機號牌;農機所有人應將農機號牌懸掛於農機機身之前方或後方明顯適當處,該農機始得於市區道路或公路行駛。

    二、領有農機號牌之農機行駛於市區道路或公路時,其駕駛人除應遵守有關交通法令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農機於市區道路或公路行駛時,其駕駛人應隨身攜帶農業機械使用證。

    (二)農機駕駛人應領有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

    (三)農機駕駛人應於道路慢車道或靠右邊行駛。但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對行駛路線及時間有特別規定者,應從其規定。其在市區道路上行駛每小時速度不得超過十公里,公路上行駛不得超過二十公里。

    (四)農機應具有喇叭、頭燈、方向燈及煞車燈等照明設備或裝置。農用曳引機附掛載具突出本機機身部分應加裝反光(警示)標識,供前後方來車辨識,夜間行駛道路時,附掛載具應具危險警告燈。

    (五)農機於市區道路或公路行駛時,所載運之物品應以自營農場生產品、農業生產必須之資材及一般非營業性之農家自用品為限。

    三、農機行駛於市區道路或公路時,其駕駛人違反規定者,由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法令舉發、處罰。

    四、另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可對所有人處新臺幣3,600元以上1萬800元以下罰鍰,除禁止其行駛外,並可依同條第2項規定將該車輛沒入。

    五、檢附「農業機械使用證管理作業規範」及「農地搬運車規格範圍」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