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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知-農委會修正「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十三條附表一。

    修正「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十三條附表一,將「稻草、稻殼集貨加工室(場)」細目修正為「農糧剩餘副產物集貨加工室(場)」,並規範其來源必須為「農業生產經營過程中所剩餘之副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