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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廉政案例宣導--辦理政府採購案件應保密事項

    • 政府採購法第34條各項規定如下:
      • 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但須公開說明或藉以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者,不在此限。
      • 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
      • 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保密,決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但機關依實際需要,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

    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辦理政府採購案件時,應注意「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開標前不得洩漏底價,或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等相關資料」、「底價於宣佈決標前應予保密」、「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等採購法明文禁止事項,以避免不慎涉犯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