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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訂「雲林縣政府辦理補助案件適用利益衝突迴避法自主 檢核表」及「申請人(單位)聲明書」

    一、為完善本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之揭示制度,本府前依監察院111年7月6日院台申貳字第1111831800號函示進行制度化改革,並訂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補助案件自主檢核表」及「申請人(單位)聲明書」,於111年10月3日函發各單位參考辦理。

    二、惟實施以來,鑑於部分單位受理補助案件之申請對象類型及性質迥異,前揭「雲林縣政府辦理補助案件適用利益衝突迴避法自主檢核表」及「申請人(單位)聲明書」,因申請人依「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及「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及交易」之案件類型,本無須踐行揭露程序,為簡化作業,爰針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補助案件自主檢核表」新增填表說明,並對於「申請人(單位)聲明書」做部分文字修正,以利各單位補助案件之揭露流程簡化。

    三、檢附旨揭表單修訂版本各1份,相關電子檔請至本府政風處網站:https://ethics.yunlin.gov.tw/Default.aspx/廉政園地/陽光法案/利益衝突/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表單範例參考下載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