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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應「首次申請護照親辦一處收件全程服務」,外交部業於109年3月13日以外授領一字第1096601099號令修正發布「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第12條,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外交部109年3月13日外授領一字第1096601167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及其 附件)
    二、為便利首次申辦護照民眾,外交部、內政部及各縣市政府共同合作提供「首次申請護照親辦一處收件全程服務」便民措施,即首次申請護照之在臺設有戶籍國民至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所)辦理人別確認後,得備妥申請護照之應備文件在該戶所送件,並得在同戶所領取護照,或自付郵遞費用由外交部寄送護照至申請人指定地址,爰配合修正「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第12條規定。
    三、上述便民措施訂於109年3月16日起,在本縣(6個戶所及14個辦公室)、桃園市(13個戶所)、臺中市(大里、北屯、清水及豐原)、嘉義市(西區)、屏東縣(屏東市)及澎湖縣(馬公市)等6個縣市戶所先行試辦,再視試辦情形擇期全國正式開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