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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為乾旱致112年1期稻作無法插秧者,農糧署專案開放變更申報「綠色環境給付計畫」 轉(契)作或生產環境維護措施,期間自即日起至3月31日止。

    一、實施對象:

    土地座落桃園市、新竹(縣)市、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及雲林縣(含出入耕案件),本年2月4日前已申報第1期作繳售公糧稻穀或自行復耕水稻,且該土地符合擬變更耕作措施資格條件(例如:需為基期年農地;擬變更為生產環境維護者,需另符合有復耕紀錄、公有地不得辦理,同一田區每年僅限申報1次等)者。

     

    二、變更申報時間與方式:

    符合實施對象者,自即日起至3月31日止,得持申報書收執聯及其他必要資料(例如:契作合約書),向原申報地公所變更申報耕作起始日為3月16日以後之轉 (契)作或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但不得要求依原申報耕作起始日為3月15日以前之耕作期間變更,或與下半年耕作期間重疊;倘有重疊情形者,應配合同步調整下半年申報內容。

     

    三、注意事項:

    (一)對於同一案件僅限依本方案辦理變更申報1次,且依本方案完成變更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回復原申報容。

    (二)經變更為生產環境維護案件,依規定本年度不得再辦理生產環境維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