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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鄉茶葉為辦理112年2-3月乾旱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

    一、本次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之地區及品項為雲林縣之茶。

    二、受理期限及程序:

    (一)自112年3月22日至3月31日止,於上班時間於本所農經課受理申報,假日不予受理。

    (二)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50條規定向鄉(鎮、市)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三、辦理現金救助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5條第2項所定情事。

    (二)申報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該救助項目之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救助以一次為限。

    (四)現金救助額度依本辦法第6條第1項附表辦理,茶每公頃為5萬5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