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2年4月6日農糧字第1121006922A號函辦理。
二、受理時間自112年4月7日起至4月17日止,於上班時間至本所農經課受理,假日不予受理。
三、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為雲林縣莿桐鄉,救助項目為非屬森林副產物之竹筍,救助額度依「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所定非屬森林副產物之竹筍救助額度為標準,每公頃為4萬1,000元。
四、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之農民。
(二)辦理救助項目損害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救助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