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24條及雲林縣政府農作防疫補償金發給原則辦理。
二、因登革熱疫情嚴重,為防治疫情擴散,將於田區進行化學噴藥,恐產生農作物農藥殘留等食安問題,針對封園清消田區酌給補償費每公頃六萬元整,禁止一個月內採收販售,補償範圍以化學防治用藥噴灑田區為主,受災土地於同一年度內不得重複請領。
三、農作收取權人得依本原則於防疫清消後二週內,填具申請表並簽名或蓋章後,檢附以下文件至受災土地坐落地之公所申請:
(一)有代理人者,並提出委託書。
(二)提供申請人身分證供查核後發還;委託申請者,並提供代理人之身分證供查核。
(三)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謄本,承租者需另附土地使用同意書。
(四)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五)其他本府指定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