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辦理現金救助之地區及項目為莿桐鄉之農產業全部項目。
二、受理期限及程序:
(一)自110年8月10日至8月19日止,於本所農經課受理農民申請,例假日照常受理申請。
(二)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規定
向本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三、辦理現金救助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
(二)申報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該救助項目之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短期作農產品於同產季、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救助以一次為限。
(四)現金救助額度可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網站公告查詢。
四、申請農戶需攜帶下列文件,於本所農經課申報,逾期不予受理。
(一)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或375租約)正本。
(二)身分證(或戶口名簿)。
(三)申請人印章。
(四)農會存褶。
(五)土地代耕同意書(非申請人土地皆需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