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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110年8月上旬西南氣流豪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公告

    一、本次辦理現金救助之地區及項目為莿桐鄉之農產業全部項目。

    二、受理期限及程序:

        (一)自110年8月10日至8月19日止,於本所農經課受理農民申請,例假日照常受理申請。

        (二)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規定

        向本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三、辦理現金救助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

       (二)申報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該救助項目之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短期作農產品於同產季、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救助以一次為限。

       (四)現金救助額度可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網站公告查詢。

    四、申請農戶需攜帶下列文件,於本所農經課申報,逾期不予受理。

       (一)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或375租約)正本。

       (二)身分證(或戶口名簿)。

       (三)申請人印章。

       (四)農會存褶。

       (五)土地代耕同意書(非申請人土地皆需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