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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110)年第2期作種稻補(變更)申報至110年9月15日,請農友於時限內至農會申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業於110年8月24日以農糧字第1101096876號令修正「公糧稻穀驗收標準」,刪除公糧稻穀應為非宿根或落粒栽培之限制,為確保農民權益,自即日起開放

    本(110)年第2期作種稻補(變更)申報110年9月15日,請農友於時限內至農會申報。

    考量未來稻作產業政策規劃調整及本次執行作業之一致性,本(110)年第2期作酌予同步放寬以宿根或落粒方式栽培者,亦得申報稻作直接給付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