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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車場經營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第六條、第十四條之一,業經交通部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以交路字第1115003099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11年7月1日施行,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