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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知修正「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 法」第二章、第三章、第五章及第六章條文

    依法務部112年5月26日法保字第11205506240號函及「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103條規定辦理。「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二章、第三章、第五章條文,行政院定自112年7月1日施行;第六章條文,行政院定自113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