莿桐鄉公共設施路燈認捐專款收支管理運用及維護辦法
第一條:莿桐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結合民間組織力量,擴大運用社會資源,共同積極推動本鄉路燈認捐及加強維護管理,以期達到提高鄉民生活品質之目標及有效統籌運用社會上熱心公益之善心人士、公私立機構、民間企業、社會等認捐人(單位)之捐款特訂定「莿桐鄉公共設施路燈認捐專款收支管理運用及維護辦法」(以下稱本辦法)
第二條:本鄉「公共設施路燈認捐專款」(以下簡稱本專款)設置於莿桐鄉公庫專戶,由本所悉依政府會計制度之有關規定程序執行收支事宜,並定期公告徵信,以昭公信。
第三條:本專款款項之收入應悉數繳存該專款,不得握留移用。
第四條:本專戶經費全數支付於每盞路燈之費用。
第五條:本辦法之執行應依本專款經費之適用範圍及相關規定落實辦理。
第六條:本專款之收支款項每年應定期公開徵信之,廢止本專款及本辦法停止適用時亦同。
第七條:認捐人(單位)除按認捐金額繳納費用外,本所應於認捐期間製作認捐牌示,張貼於該路燈桿明顯處。
第八條:認捐人(單位)完成認捐手續及繳費後,於認捐期間內之管理維護及安全性工作由本所負責。
第九條:本所得視情況,將認捐績優者予以公開表揚以資鼓勵。
第十條:本辦法經簽奉鄉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